展會作為樹立形象、推廣品牌、展示實力的舞臺,促進經貿交流與合作的平臺,對經濟的發展有著較大的輻射和拉動作用。專家認為,我國會展業尚處于粗放型經營階段,規章制度尚不完善,市場秩序亟待規范,由此而帶來的展會“涉假”問題較為突出。
展會“涉假”問題在一個展會舉辦的前期、中期、后期都有體現,由于辦展過程中每個階段的任務和工作各有特點,因此每個階段的“涉假”形式和手段也各不相同。
展會舉辦前“涉假”的手段和形式主要表現為:(1)虛假廣告。比如:一些展會組織者為了招徠眾多的參展商和觀眾,提高“人氣”,在籌備開始,就有意摻假,宣傳中要么扣上“”字,要么戴上“大”帽,其實叫大不大,叫不。但這種不切實際的宣傳,的確使一部分消費者不知不覺地上當受騙。(2)虛假主辦、協辦。時下,為數不少的展會拉大旗作虎皮,為了擴大影響,往往要拉出一大堆政府部門和機構作為主辦、協辦單位,而這些單位之所以愿意被列入主辦、協辦之列,有的是考慮支持當地經濟發展,有的是為了吃點好處費,有的是圖了做個免費的廣告宣傳,等等,目的不一而足,而實際上承辦單位才是真正的辦展操作機構。這些主辦、協辦單位能夠真正發揮應有作用的很少,辦展的實力和效果、影響可從承辦單位的狀況窺見出來。(3)騙展。權威資料表明,展會的利潤在20-25%之間,因此,一些不法分子瞄準了其高額的利潤,進行詐騙活動,F象一:卷錢走人。比如,杭州某會展有限公司在收取參展商的押金后,在展會開幕前兩天卻神秘失蹤,F象二:名不副實。比如不久前在江蘇展覽館召開的某汽車制造展覽會,號稱2萬人規模,開幕后不久,參展商才發現觀眾寥寥無幾,而且為數不多的觀眾里竟有不少是進場撿垃圾的老人。參會的廠商們發現,組委會發給他們的邀請函是“量身定做”的,對機床廠商就是“中國(江蘇)機床展覽會”,對植絨廠商則是“汽車裝備展覽會”,對機械廠展商就是“汽車制造先進工藝與裝備展覽會”等等,五花八門,很有針對性。騙展,似乎已成為某些公司某些人的一種專業。珠三角地區是我國會展業較為發達的地區,《中國貿易報》會展周刊曾報道說,這里的專業騙展公司,這個月在廣州撈一把,下個月又在深圳賺一筆,再下個月又從東莞冒出來,非常猖獗。(4)倒賣展位。其實就是玩空手道。這個問題突出表現在那些熱門展會上,比如中國第一展“廣交會”,展位非常緊俏,一些黑公司便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游戲,第97屆廣交會于4月15日在廣州拉開帷幕,早在2月份就發現福州數據科技有限公司在網上打出展位轉讓的信息。針對此類問題,廣交會自第 96屆起,便制定了展位違紀使用認定標準,加強展位的管理,第96屆廣交會因自稱“調劑”、“提供”廣交會展位的“涉假”公司多達40多家,均被媒體曝光。
展會舉辦中這個階段的“涉假”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侵權。一份權威資料上說,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履行國際司法協助義務、代外國法院送達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文書的35起案件中,有11起原告提起訴訟的證據均來源于在其本國舉辦的國際展覽會,比例高達31.43%。從2003年秋季廣交會開始,西方七大機電技術開發商結成專利保護聯盟進駐廣交會,專事進行侵權調查,在當屆(94屆)廣交會上,他們發現10家涉嫌侵權企業,在2004年春季(95屆)廣交會上又新發現10家,在秋季(96屆)廣交會上他們則把連續三次被發現侵權而交涉未果的企業的全部侵權產品和彩頁宣傳資料清除出了廣交會。由此可見,發生在展會上的侵權行為較為嚴重。
展會的知識產權侵權既包括參加國內展會的侵權,又包括出國參展中的侵權;既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又包括自身知識產權被他人侵犯;既包括展會侵權,又包括展品侵權等。概括起來主要有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軟件侵權三種類型。常見的是中方侵犯外方知識產權和中方企業間相互侵犯知識產權。
一是“借鑒”侵權。主要體現在展位設計和展品上。一些參展商的展臺設計是拷貝別人的設計后,略加修改而成,誤認為此事物非彼事物,構不成侵權。外觀設計是我國《專利法》規定的第三種可獲專利的主題,也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保護對象之一!秾@ā匪Q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的富有美感的并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取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為:新穎性、美觀性和合法性。新穎性是指其與其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與其申請日前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美觀性,是指外觀設計被使用在產品上能使人產生一種美感,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合法性,則是指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而且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德,也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展會作為一種特殊的公眾場合,展臺設計在符合新穎性、美觀性、合法性三個要素后,一經使用便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因此,參展商在借鑒別人的精美設計時要慎重,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和任何不切實際的幻想,很多失誤往往就是在粗心大意中犯下的。
二是拿別人的產品做展品或者仿制別人產品做展品。比如2005年在中東迪拜舉辦的國際電力燈具新能源博覽會上,我國福建某生產開關、插座類產品的參展企業將某國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擺上了自己的展臺,作為樣品,結果被對方發現,并將侵權的現場拍了照并向展覽組委會投訴,后該樣品被扣押,展臺被組委會查封,等等。
展會舉辦后這個階段的涉假主要體現在數字上。
為了總結展會取得的重大成果,一些展會組織者往往虛擬一個豐收圖,就是本屆展會增加了多少成交額,節節攀升,到會的觀眾有多少萬人,有多少項目簽約,有多少項目達成意向,有多少意向成交額,又有百分之多少的專業觀眾參觀,有百分之多少的國外企業參展等等?傊,就是給你一屆比一屆強的印象和展會影響越來越大的認識。有的展會組織者公布數據時故意使用模糊概念和說法,說本屆展會的貿易及意向成交額為多少億人民幣,達成項目及意向多少個,這樣,把確切數字和非確切數字摻和在一起的做法,很容易混淆視聽,也很容易使組織者逃避責任。比如,某展會的貿易及意向成交額為20億人民幣,咋一聽成效不錯,但一旦細究起來,有可能貿易成交只有幾千萬人民幣,至于意向成交,僅是一個想法而已,一般情況下很少實現。在這些展會組織者眼里,展會辦的好不好,大不大,完全靠數字來說話。某業界權威人士評價說,這些展會龐大的貿易成交背后,是很多關系戶在幫著展會組織者的簽約“注水”,過低的履約率,就足以折射有關問題。因此,參展商選擇展會,不要光看數字,而要綜合看其規模指數、人氣指數、國際化程度、專業觀眾構成、行業美譽度和影響力,以及參展商及觀眾的回頭率等多種因素,以此來評價一個展會的優劣,并決定是否參展參會。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涉假”行為,現在業內人士有的把其稱為“重復辦展”,細細分析,其中的貓膩耐人尋味,比如在石家莊有某醫療器械展覽會辦得不錯,于是某些單位便辦起了性質相近的儀器設備、制藥器械設備展覽,該展會舉辦的時間與醫療器械展覽會的舉辦時間在同樣的月份,舉辦的地點同在石家莊國際科技博覽中心,更有意思的是組委會秘書處叫××××公司,這和某器械展會的組委會秘書處××××中心的名稱前六個字完全相同,只是后兩個字不同,驚人的相似,更奇怪的是他們的辦公地址和某醫療器械展覽會主辦單位的地址同在一個大廈,電話號碼前四位相同,只有后三位不同。這樣,無形中就造成了一種錯覺,即此展就是彼展,彼展也即此展,蒙蔽了一部分參展參會商。再比如,《中國醫藥報》2004年的一個報道說,河南某參展商高高興興到合肥參加第38屆全國新特藥品交易會,誰知到了之后才知道,自己所參加的“2004金鷹峰會之全國新特藥、OTC交易會”和正在同一個區域內舉辦的第38屆全國新特藥品交易會完全是兩碼事,這邊冷冷清清,那邊熱鬧喧天,令他氣憤不已。此類問題,已具備了欺騙的性質,業界應把這類公司、展會列為騙展之列,不能任其發展,成為毒瘤在業界蔓延,攪亂會展市場秩序。